1.关于办理医疗保险的通知
  2.关于上报合同制工作人员岗位需求情况的通知
  3.关于检查劳动纪律情况的通报
  4.人事处关于加强教学评估期间劳动纪律管理的通知
  5.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工作,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和学术水平,使我院尽快达到培养研究生的教育水平和2006年国家教育部对我院实行教学评估的标准,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聘教授招聘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教师 [2004]48号)中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指示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政策》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和稳定人才条件
  ㈠引进和稳定人才要以高学历、高层次、高水平为标准,重点引进和稳定热爱我院工作、基础理论扎实、专业技术精湛、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高的教学水平、经考核在科研和教学等方面成果突出的人员。
  ㈡引进人才的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除外),身体健康。
  ㈢引进的人才应能履行不低于5年服务期的协议,能履行岗位职责。
  二、引进和稳定人才的范围与待遇
  ㈠范围
  1、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2、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含特聘教授);
  3、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者。
  ㈡待遇
  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学院提供20万元购车款,只能用于购车,工作5年后车权归本人;提供200m2左右住房一套,工作8年后产权归本人;享受院内岗位津贴10万元/年;国家标准工资按级别照发;一次性科研启动基金理科60万元,文科10万元;配置笔记本电脑一台;配偶随调。
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含特聘教授):学院提供12万元购车款,只能用于购车,工作5年后车权归本人;提供150m2左右住房一套,工作8年后产权归本人;享受院内岗位津贴8万元/年;国家标准工资按级别照发;一次性科研启动基金理科40万元,文科8万元;配置笔记本电脑一台;配偶随调。
  博士学位者:学院提供购车款10万元,只能用于购车,工作5年后车权归本人;提供120m2左右住房一套,工作8年后产权归本人;提供安家费5万元;享受院内岗位津贴,博士学位教授6万元/年,博士学位副教授5万元/年,博士学位者4万元/年;国家标准工资按级别照发;一次性科研启动基金,博士学位教授理科20万元文科5万元,博士学位副教授理科10万元文科3万元,博士学位者理科5万元文科1万元;配置笔记本电脑一台;配偶随调。
  硕士学位者:学院提供安家费3万元,按职级享受院内岗位津贴;国家标准工资按级别照发;享受院内特殊津贴0.6万元/年。
  三、工作程序及其他
  ㈠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向学院人事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本人详实的学位及教学、科研能力方面的佐证材料,然后由学院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面试,并提出使用方向等意见。
  ㈡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拟引进和需稳定的高层次人才与学院签订协议,明确其工作职责及相关待遇,并办理相关手续。
  ㈢引进的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是指国家各部委确定的国家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引进的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是指省各厅局确定的省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引进的特聘教授是指在某一学科有较深造诣,在省内和国内有一定知名度,能帮助学院申请到省级以上科研立项,并能在规定时间内帮助和指导完成科研项目的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的教授。
  ㈣博士和硕士是指已取得博士或硕士学位人员。
  ㈤院内已取得博士、硕士学位人员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待遇同等对待。
  ㈥按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暂行管理办法,博士以上人员不再享受院内现行的岗位津贴和特殊津贴中博士研究生、博士学位等特殊人才津贴;硕士学位人员不在享受院内现行的特殊津贴中硕士研究生、硕士学位等特殊人才津贴。
  ㈦学院每年定期讨论因学位、职称及考核等变化应享受的相应待遇。
  ㈧取得博士学位人员,已享受过硕士学位安家费待遇者,可补齐至博士学位人员安家费待遇标准;
  ㈨与我院有正式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的院校如果聘我院教师为硕士研究生导师者,学院给予补贴300元/月;被聘为博士研究生导师者,学院补贴600元/月,均从招收研究生当年开始计发。现院内津贴分配办法,岗位津贴中的教学科研岗位的硕士导师一档津贴撤消。
  ㈩引进和稳定的高层次人才,若不能按规定服务5年以上,则按5年平均的各项待遇的款项,赔偿未服务年限的款额。对学院自己培养的硕士、博士人员,还应交回读博、读硕的培养费、工资(津贴)、福利待遇、补偿费等。
  ( 十一)学院在为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创造良好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教学、科研中的骨干作用的同时,要对他们的综合表现进行跟踪考核,对不能履行职责者,学院将取消相应待遇和享受的优惠政策,对弄虚作假者取消相应待遇并给予处罚。
  (十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引进人才的暂行规定》(院政发[1996]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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