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办理医疗保险的通知
  2.关于上报合同制工作人员岗位需求情况的通知
  3.关于检查劳动纪律情况的通报
  4.人事处关于加强教学评估期间劳动纪律管理的通知
  5.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的通知
 
 

  院政发[2006]150号

院直各单位、各部门:
  我院自2004年3月17日实施《齐齐哈尔医学院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试行)》(院政发[2004]14号)以来,在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方面有了很大的进展,对于全面促进科研、教学等各方面的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成效显著。为更科学、合理地建设专业学术队伍,将引进人才的重点转向到重点学科的发展和建设、“申硕”等工作上来,充分、合理地使用相应资金,现对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待遇等规定做如下调整和补充:
  一.博士学位者
  攻读的专业或专业方向及博士论文,应与到校后讲授的本科必修课程密切相关。以科研为主的教师攻读的专业或专业方向及博士论文,应与学院的重点发展类学科相对应。
  ㈠重点发展类学科待遇
  1、学科
  ⑴基础医学学科。
  ⑵精神医学专业精神医学类学科。
  ⑶应用心理学专业应用心理学类学科。
  ⑷药学、制药工程专业药学类学科。
  ⑸医学影像专业医学影像类学科。
  ⑹医学检验专业检验类学科。
  ⑺护理学专业护理学类学科。
  ⑻预防医学专业预防医学类学科。
  2、待遇
  学院提供购车、购房款计28万元。工作8年后,车及住房产权归本人;提供安家费5万元;一次性科研启动基金,博士学位教授:理科20万元、文科5万元,博士学位副教授:理科10万元、文科3万元,博士学位讲师及以下者:理科5万元、文科1万元。享受博士学位津贴:教授3400元/月,副教授3100元/月,讲师及以下者2700元/月;
  ㈡其它类学科待遇
  1、学科:根据学院重点专业及学科发展和建设需要,由人事处、相关部(系)、教务处、科技处共同确定的学科。
  2、待遇:提供生活安置费10万元;一次性科研启动基金,博士学位教授:理科10万元、文科2.5万元,博士学位副教授:理科5万元、文科1.5万元,博士学位讲师及以下者:理科2.5万元、文科0.5万元。享受博士学位津贴:教授2200元/月,副教授2000元/月,讲师1800元/月;
  ㈢博士学位者其它待遇
  1、国家标准工资、院内岗位津贴按级别照发;
  2、配置笔记本电脑一台;
  3、引进博士的配偶随调。
  二.硕士学位者
  引进的硕士学位者学院提供安家费1万元,按职级享受院内岗位津贴;国家标准工资按级别照发;享受硕士学位津贴300元/月。
  特此通知。

 

齐齐哈尔医学院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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